科技创新需重视市场价值

发布时间:2014-10-1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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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采用政府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对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等方式外,从国际经验来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分散产业化融资风险的重要主体。因此,我们可鼓励专业金融机构针对产业化的风险特点,进行金融创新。

  创新成果产业化是实现科学技术向经济社会价值物化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自主创新的最终价值也就得不到充分体现。尽管我国科技经费投入每年以20%左右的比例增长,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已经突破了5万多项,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两低”的局面依然没有明显改观。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50%—80%的转化率差距甚远。正因为如此,技术成果产业化很早就被我国提上了发展日程,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这其中存在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亟须厘清与突破。

  政策错位导致资源错配

  第一,技术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脱节,导致科技成果 “有效供给不足”与“虚假过剩”并存。目前我国科技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成果鉴定、各级获奖、专利等,它们不是以最终形成产品来认定和评价,难以促使科研活动更好地联系实际。这种评价体系重视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而忽略“市场价值”。作为产业化的主体,企业尽管也参与了一些科研活动,但总体上还难以以市场化的导向,主导技术资源的配置与技术成果的形成。

  第二,政策错位导致资源的错配,难以发挥对产业化的引领作用。纵观我国目前促进创新以及产业化的政策,“供给类政策”较多,而“需求类政策”寥寥无几。所谓“供给类政策”,是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或认定等方式,从上游推动研发主体从事创新;而“需求类政策”,则是从市场或者从下游以政府采购以及完善技术的市场交易体系等方式,支持产业化发展。“供给类政策”,大多是政府认定和设立扶持基金之类的政策,目前有超过50%以上的成果都由各级财政支持。从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看,不少资金投入成了政府对研发项目申报单位的“变相补贴”,未能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研创新以及产业化领域。

  第三,缺乏稳定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在产业化的过程中,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错综交织。这就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等主体,共同构筑风险分担机制的网络,但我国在此方面还相当欠缺。与此相对应的是收益分享机制的缺乏,如技术研发团队在技术转化成果的收益分配上激励不够,许多技术发明的权利属于单位,个人难以享受技术成果转化的收益。由于风险分担机制与利益共享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技术产业化的链条被割裂与碎片化,很难形成规模化。

  “需求类政策”亟待增加

  第一,调整科技评价“指挥棒”,完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推动技术成果更多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打破目前由政府确定科研项目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以企业的技术需求为主导的市场化甄选项目的科技管理体制。将学术专家评审为主的立项方式改为学术、企业、经济专家结合的评审,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此外,应完善技术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规范技术市场主体、客体、交易行为等的专门法规性文件,规范技术交易的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探索技术成果的推介、挂牌、拍卖等技术交易的多元化商业模式,发挥市场在技术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在产业化过程中增加“需求类政策”。增加的“需求类政策”既包括政府“采购首台套”的政策,也可以是对创新产品的消费补贴政策,包括针对消费者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针对企业发放创新券等措施,通过降低使用或购买创新产品的价格,刺激企业或个人的需求;同时增加产品创新透明度或提高消费者的使用技能,包括设定标签、示范项目、教育培训等间接措施,以拉动消费。此外,应通过提高法规和标准,扩大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20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在污水排放、垃圾处理、能源生产等领域,制定了大量法规和标准,这些措施促使环保企业不断创新,以提供满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日本的“领跑者计划”为汽车、电视、计算机、照明灯和空调等领域的企业,制定市场上最高能效水平的节能标准,日本的上述产业因此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技术产业化领域。除了采用政府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对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等方式外,从国际经验来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分散产业化融资风险的重要主体。因此,我们可鼓励专业金融机构针对产业化的风险特点,进行金融创新。政府则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鉴别、定价制度与处置机制,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保障。还要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对科技保险费进行一定的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科技企业应强化信息公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管理,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介入,全面提高企业和项目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应针对企业最为关心的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风险,开发出相应的产品。如将技术性能尚不稳定、风险较大的首台套产品纳入其中;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科技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政府拿出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通过 “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使无担保、无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作者余典范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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