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务报告封面

制定首部章程的蔡元培影响深远,图为北大纪念蔡元培的铜像

复旦公学章程封面
刘民 张国有 胡少诚
教育部近日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的章程。在民国时期,也有不少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其中既有国立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大学,也有上海财大前身国立上海商学院这样的商科类大学。
北京大学:从《大学令》到大学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成立后,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于1912年主持制定《大学令》,该令虽然面向国内各大学,但北京大学是当时首屈一指的国立综合大学,《大学令》实际上就成了规范北大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原则。
1916年蔡元培先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次年《修正大学令》出台。1919年,北京大学在《修正大学令》的基础上,开始修订组织章程。当年11月5日,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定设立组织委员会,希望章程能够“内察事势之转移,外规各国大学现行制度之短长,量为变通,以图尽善”,要求从事修改大学内部组织章程,并推定蒋梦麟为起草员,先后开会讨论了4次,于12月1日通过试行章程。经评议会修正,在全校试行。
1920年5月以后,马叙伦领衔组织委员会对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经评议会确认后于10月5日呈报教育部备案。10月26日,教育部指令,准予备案。《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 包括学制和组织两个方面的规定。在组织方面,章程本着教授治校之宗旨,明确北大内部分为4部分职能:评议会司立法,行政会议司行政,教务会议司学术,总务处司事务等。
《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不仅是蔡元培改革北大的成果结晶,而且是民国时期第一部由大学自行起草,经评议会通过、教育部备案等一系列合法程序后颁行的国立大学章程。
1930年12月,蒋梦麟出任北大校长,根据《大学组织法》提出了“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职员治事,学生求学”的主张。1932年12月,北大颁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进一步使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校务会议体制下实现相对平衡,学院制和研究院制度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1947年4月18日,北京大学教授会通过了新的 《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当时的北大拥有文、理、法、医、工、农6个学院,抗战胜利后各学院急需恢复发展,组织大纲就成了推进建设的制度依据。该组织大纲特别规定:“本大学教授、副教授全体组成教授会,由校长召集,审议校长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这一条款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有效机制。
复旦大学:首部章程对吃饭、点名有规定
复旦大学(当时称复旦公学)自1905年秋创办订立章程,至1949年,曾先后10次修订学校章程。
1905年制定的首个 《复旦公学章程》 共19章,全文5000余字,基本可以分为4个部分,一是学校的纲领及宗旨,二是学校编制等学术、学业相关事务,三是学校教学活动运行规则,四是学生发展相关的事务。并附“余列”一章,对章程的制定、公布等略做说明。由于学校初创,组织精简,行政制度尚未周章,故章程未加着墨。此后10余年,复旦章程大体沿用这一体例。
立校之初,复旦在章程中就写明了立校宗旨:“内之以修立国民之资格,外之以栽成有用之人才,诗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宗旨正鹄,因如是已。”而这一章程中不仅包含宗旨、纲领层面的事务,也对学生日常生活做了事无巨细的约定。
每节课都要点名、擤鼻涕不能发声音、上课低语偷笑也违规,这些都作为“课堂规则”被写入1905年的《复旦公学章程》中。而110年前在复旦食堂吃饭也有不少规矩:桌子坐满了才能动筷,餐厅里不能高声谈笑,教师学生都得自己添饭。最有趣的一条是:“烹饪失宜”时,应暂且容忍,不能当场发作,而应餐后沟通。
1917年,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根据《修正大学令》等法令,复旦于1920年修订章程。原有体例依然保留,内容增加至28章。第一章更为“宗旨与编制”,学校编制分国文、大学、中学三部。有关学术、学业事务以及学生道德养成的规则更加详细。在学生能力发展部分扩展至9章,保留了原有关于演说和体育方面的规则,增加了藏书、杂志、学生自治、运动会、演剧、音乐、英语辩论会等7章,特别是规定了学生自治制度。
1929年,按照教育部改组要求,复旦公布《校务会议规程》和《院务会议规程》,形成院校两级管理体制。这些规章的建立,成为大学章程的重要补充。
上海财经大学:以会议制度、委员会制度治校
民国初年,商科教育尚处于婴儿阶段。1917年,由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对商业人才的需求增加,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更名为东南大学)首创性地设立了商业专修科,即上海财经大学的前身。
办学伊始,整个中国的商学刚刚起步,并无正式的大学章程,仅有下位规章,如1921年制订的《东南大学暨南学校合设上海商科大学委员会简章》和1924年制订的《上海商科大学各种规程》。
更名为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后,该校办学环境趋于稳定,于1928年5月制定的 《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院章》,分8章写明治理结构,规定该校的4类会议:院务会议、教务会议、事务会议以及科务会议。院务会议为最高会议机关,“有决定本院院务会议之权”。院务会议下设3大会议,分别是教务会议、事务会议和科务会议,分别对本院教务、本院事务和该科教务上一切事项“有讨论或建议及议决之权”。院务会议下暂设5个委员会,分别是:成绩审查委员会、章程编制委员会、招生委员会、预算及审计委员会、军事训练委员会,各委员会规则另定之。
1932年,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独立建校,更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为当时国内唯一的国立商科类本科院校。当年出台的《国立上海商学院章程》 在治理结构上有了变化:科务会议取消,新增训育会议,仍以院务会议为最高会议机关; 对此前的5个委员会有所保留或撤销,形成了学生指导委员会、出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预算及稽核委员会、图书委员会、军事训练委员会、体育委员会7个委员会。次年,又制定了《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规程》。
1936年该校再次修订章程,出台《组织大纲》,附录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系统图,取消事务会议和科务会议,保留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治理结构更加精简。委员会仍然是学校的重要部分,共5个委员会,分别是:训育、招生、出版、图书和经济委员会。
这一时期,该校还制定了5个重大的下位规章,有行政方面的,如《院务会议规程》(1946年)和《国立上海商学院校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9年); 有针对教师的,如《国立上海商学院教员服务章程》(1932年); 有面向学生的,如《学生通则》(1936年)和《学生课外活动规则》(1948年)。
从1917-1949年间,上海财经大学总计5次制订大学章程,并辅以8个重大的下位规章,奠定了该校很长时间内的运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