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日前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标志着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近年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团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把握时代脉搏,精研环境法理,在教学和科研上取得一系列成果。本期专版刊发三篇理论文章,深入探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路径。
胡苑 俞翰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护航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的生动图景渐次铺展。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提供明确价值指引——
万里河山,生机盎然。生态环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通过总分结构与编订纂修等立法技术,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搭建体系化规范框架,为破解发展与保护的难题提供了明确价值指引。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回应此前环境法律“政出多门、法意交叠”的碎片化问题,强化各编在法律概念、制度上的统一与衔接。污染防治编以“提取公因式”方式整合单行法共有制度,增设的“通则分编”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约谈等共性制度提炼整合,消除不同法律间的重复与矛盾。以约谈制度为例,法典将其从各单行法中抽象提炼,上升为适用领域广泛的一般规定,统一约谈对象与程序。这种体系化处理方式增强了法律的融贯性,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跨领域、多要素的复杂决策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基准。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一个重要制度创新。这一设计将环境治理的视野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扩展到整个人类生产和消费体系,旨在通过变革生产与消费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该编以涉碳行为规制为主线,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控“碳流”、推动能源转型优“碳源”、强化气候应对增“碳汇”,形成覆盖生产、消费、废弃物处置全链条的制度闭环,将“双碳”战略从政策引导上升为基本法律制度,让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目标获得法治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十五五”时期,新旧动能转换、新污染物治理、能源结构革命叠加共振。生态环境法典还进一步立足实践需求,整合多元规制工具,为破解转型难题提供制度支撑。
污染源治理方面,对现行制度实施精准升级。一方面,将总量控制制度从大气、水领域扩展至海洋、土壤、固体废物等多领域,实现多种污染物协同规制,呼应“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将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领域纳入统一规制框架,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规定,契合环境治理向纵深推进的制度需求,是“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法治化体现。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是“十五五”时期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环节。生态环境法典确立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能源发展原则,兼顾能源节约、转型与安全的“三位一体”价值。特别是在制度设计上,既对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开发利用作出保障性规定,又对煤炭、油气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生产提出要求,精准回应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部署,紧扣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这一“牛鼻子”。
针对电子废弃物总量激增、回收体系不健全等难点痛点,进一步强化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电器电子、铅蓄电池等产品生产者需建立与销售量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从源头推动电子类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要求一脉相承,也为“力争2030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依据。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的要求,聚焦监测数据失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明确各责任主体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同时,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从分散规定升级为系统规制,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上海“十五五”时期绿色低碳发展法治路径——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生产、生活、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是核心要义。
权力运行层面,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衔接,确立“政府索赔优先、检察监督补充、社会诉讼并行”的多元救济结构,明确三类诉讼的起诉顺位与适用范围,破解实践中衔接不畅、程序冲突等问题。针对气候变化等新型挑战,明确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为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私益诉讼预留制度空间,体现“适度法典化”模式下保持法律制度开放性的编纂原则。
市场机制层面,紧扣“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要求,融合行政规制与市场激励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转型。一方面,在强化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明确逐步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在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同时,配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让绿色材料与循环产品形成市场拉力,推动企业从绿色转型的被动承受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
社会参与层面,在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程序,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具体行为准则。比如,将投诉举报渠道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典统一规定,打通公众监督与政府执法的信息壁垒;增设碳足迹标识认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等倡导性条款,将绿色消费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指引,推动公众从“旁观者”转变为“践行者”。
作为超大型城市和改革开放前沿,上海肩负为美丽中国建设打造示范标杆的重任,理应在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实践中走在全国前列。
其一,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做好地方生态环境法规规章的梳理与整合,确保地方立法与法典有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整合多部现行法律,并为新领域作出原则性规定。上海可在这一框架下,结合超大型城市发展特点,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性规定,构建“法典+地方实施性立法”的规范体系。
其二,在授权范围内,率先开展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创新。生态环境法典为绿色低碳发展设置了上百条专门规定,覆盖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上海可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权,在碳足迹标识认证、绿色消费激励、零碳园区建设等方面率先突破,积极参与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为法典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其三,强化生态环境治理的数字化赋能,落实关于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要求。上海可依托“一网统管”城市治理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数据“采—传—存—用—管”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快”,为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助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
其四,深化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推动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发力。依托健全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上海可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机制,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激励体系,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绿色转型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动实践。
(作者分别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