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复制与可推广的自贸区法制

发布时间:2016-09-2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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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帆 查建国

    9月22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中国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自贸区法治论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自贸区法制”在沪召开。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樊丽明教授、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出席会议并致辞。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会长郑少华教授作总结发言。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蔡镇顺主持第一第二单元的研讨。

  施基雄主持时提到,自贸试验区刚刚经历第二次扩围,这是论坛的重要背景。本次论坛,除本市的专家学者之外,还有来自6个试点省市的法学专家与会,说明论坛影响范围进一步拓展,体现了“海纳百川”的精神。

  樊丽明指出,自贸试验区经历了2014年的第一次扩围,G20峰会前又进行了第二次扩围,本论坛在扩围基础上进行有益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自贸试验区建设给上海财经大学带来了新机遇,上海财经大学组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对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条例、负面清单和评估等作出了贡献对学校的科研和教学有着深刻的影响。

  来自上海市人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福建省委党校以及津闽粤浙辽法学会等单位,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与会,从理论上为自贸区把脉,在实践上为自贸区谋策。

  与会学者们认为,法律服务市场是经济法治重要的支撑之一。上海、广东等自贸区应当回应当下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立足中国法治现状,在吸收国外自贸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力争将中国自贸区建设成为真正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为中国自贸区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自贸区经验亟需总结

  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发端于上海,已经历3年,在G20杭州峰会前期,国务院又宣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再次扩围的消息,这说明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既做到了良性竞争,也产生了辐射效应,加上新成立的七个自由试验贸易区,形成了新格局。

  樊丽明指出,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需要继续改革和开放,法治是新一轮开放的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内地现有法律制度和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学界应站在理论高度上在制度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等议题上,为我国自贸试验区问诊把脉。她表示,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应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加快贸易便利化,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

  学者们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任务是为中国扩大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和路径,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支撑上海的中长期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认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质上是要成为一场新的制度改革的起点。通过带动贸易、投资、金融、政府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变革,以期为全国性的改革破局带来“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效应。从这个角度看,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要形成全国开放新格局中的先行试点,在接轨国际的制度规则、法律规范、政府服务、运作模式等方面率先实践,为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可供借鉴的新模式。

  林国平指出,3年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法治保障方面所做的一些探索,其实也反应了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如何协调同步的一个艰难的曲折过程。将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但有助于把上海自贸试验区3年来法制方面的工作及时进行理论的阐述、实践的归纳和总结,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把上海在探索过程当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向其他地方做一些必要的辐射和推广。

  他表示,上海成为全国第一个设立自贸区的城市,承担着先行先试、为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未来上海进一步创造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扩大有效供给,也需要新的动力和支撑。为此我们应当在制度、市场、技术、金融服务、人才等各个方面与其他成立自贸区的省市深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推进共赢。

  丁伟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应运而生,有做有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还在不断推进过程中,新近又有7个自贸试验区入围,在此形势下,面临法治保障的新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和探索。上海自贸试验区已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或值得借鉴。
自贸区建设顺应改革潮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并论述了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而且在该60 条决定中也强调: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择机推进若干自由贸易园(港)区的建设。

  郑少华教授表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 年9 月29 日挂牌运行。甫一成立,即肩负了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与对内改革“试点”的双重使命。

  他认为,从自贸试验区肩负的双重使命的基本定位来看,主要涉及到下述四方面:其一,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其二,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极大成就,但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甚至在资源配置中由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必然带来权力寻租与腐败、市场效率低下两大问题。所以,无论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是为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去”,都必须简政放权,转化政府职能。其三,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新秩序的需要。其四,构建中国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毋庸置疑,需要更好地融入国际经贸一体化,需要确定以自贸园(港)区为点,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由贸易协定为纽带,并且遵守国际基本规则的开放性经济新体制。

  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是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中规定的五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改革中的核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认为,上海自贸区虽以“贸易”冠名,但实际内涵和期待功能远逾单纯的贸易范畴,是以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为着眼点,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切入点,广泛涉及贸易、投资、金融等各个方面。其中,自贸区内金融开放创新尤为引人关注,被公认为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最大看点。

  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教授表示,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成果斐然。具体体现在7个方面:其一、推进“分类别、有管理”的资本项下可兑换,建立了资本项下可兑换的操作模式。其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提高跨境支付清算效率,上海启动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其三、创新了自由贸易账户制度,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其四、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五、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其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其七、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

  他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对外开放制度创新体现了几个特点:一是坚持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促进金融开放,体现了金融开放的国家战略性质。二是制度创新坚持市场化导向,考虑企业需求,比如直接投资与外债意愿结汇。三是坚持渐进式开放模式。四是与国际金融中心联动,逐渐转向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性创新,“金改40条”明显体现这一特点。五是还应注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加强自贸区法治建设

  学者们认为,上海、广东等自贸区应当逐步开放律师服务市场,扩大市场准入条件,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我国融入国际法治化潮流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在郑少华教授看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是追求“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他认为,治理主体之间应以分权与制衡为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利益博弈规则,确定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价格信号为指引,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建立自由与公平竞争的新机制。最后,治理规则符合国际通行的最基本规则,及时回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形成与他国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立峰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尝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开启了与国际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国内外资立法重构进程。因此,负面清单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在框架内容上构建符合上海自贸区国际化和法治化目标的负面清单,值得学界深入研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汤黎明认为,应当重视法院在探索金融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一,为金融商事提供理论支持。二,进一步推进金融行业调解和法律调解的联动机制,搭建平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三,引导当事人通过专业机构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第四,依法确认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效力。

  他认为未来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研究。第二,除在委托案件的这些方面开展工作以外,我们还将在民事赔偿当中选择典型案例,建立审判机制,统一法律适用。第三,加强商事调解诉调对接,中级法院的商事调解要在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商事纠纷的评价、示范程序多方面加以实现和研究,从而建立独立、保密、高效、专业的商事诉调机制。

  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认为,“法律沉默”是上海等自贸区下一步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中,都会涉及的问题。金融创新考虑到系统性风险,似乎不易承认“法律沉默”等于默许;但科技创新恰恰又希望“法律沉默”等于默许,如何把握其中的度是值得思考和商榷的。就法治领域而言,应当进一步通过法理思维将现有的新理念形成法制新规则,为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示范保驾护航。

  宋晓燕认为,自贸区先试先行的金融改革方向应该是建立有效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变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市场结构。

  首先,金融立法既包括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更应包括调整各类金融交易私主体关系的金融商事法律,后者在中国当下金融市场发展中尤为重要。应抓住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机会,就相关金融法律的修改和立法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及时修改各类与金融改革开放客观发展趋势不再适应的法律条款。

  其次,建议建立集中管辖的金融专业法院。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会出现许多挑战现行证券法、银行法、公司法的新型案件,其中会涉及到包括对证券的理解、资管产品的性质、第三方支付的责任、违规举牌并购交易的有效性等等诸如此类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司法救济如果按照既定的大陆法司法体系,会出现明显的对市场的滞后。

  另外,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对金融市场有较深的理解,更需要一个对监管和商法的边界既清晰又能平衡的思维。这些都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要探索将普通法系成功经验引入成文法系的可行性,以增强司法审判与时俱进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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