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程:重在跳出“为学而学”

发布时间:2025-04-01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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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程

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与实施重塑了党的形象,重构了政治生态,革新了社会面貌。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需重在跳出“为学而学”,深刻展示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实践品格,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治理期冀。

继往开来之举——

中央八项规定坚持聚焦制约党风、政风、社风向好的关键领域,十余年深耕细作,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形成了以上率下、层层传导的强大势能。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重塑党群关系的血肉联系。这种规范不仅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顽瘴痼疾的系统性治理,更是对党的性质宗旨的回归与坚守;既是党性修养的提升过程,也是政治能力的锤炼过程。

作风建设贵在常、长二字。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价值观念多元碰撞的今天,个别党员干部仍存在政治意识淡化问题,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错位,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将短期政绩凌驾于长远发展之上;有的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出现新变种,数字政绩、痕迹主义仍未根除;某些部门将程序合规作为免责护身符,过度强调流程审批而忽视实际成效,形成“程序空转”现象,既消耗行政资源,又损害治理效能。

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干部刻意规避八项规定的约束边界,形成具有更强迷惑性和腐蚀力的“精致化”腐败现象,集中暴露出理想信念“总开关”拧得不紧、政治能力“压舱石”夯得不实等问题。

深入分析作风问题的深层诱因,既有制度执行“温差”“偏差”导致的约束软化,也有思想教育“虚化”“弱化”引发的信念动摇。这要求我们必须以更系统的思维抓作风建设,既破解显性问题,又防范隐性风险;既整治具体行为,又根治思想病灶,进而破解“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的治理困境。

纪严于法之基——

近年来,党中央通过构建责任清单、细化考核标准、强化问责追责,将作风建设要求进一步转化为可量化、可追踪的具体指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监督方式,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当学习教育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创新理论贯通起来时,纪律要求便不再是孤立的行为规范,而是与党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融为一体,有助于帮助党员干部深刻把握“严”的主基调,深刻理解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逻辑。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根本逻辑在于党的“先锋队”性质。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底线,纪律是政党组织运行的保障线。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向性,在规范层次上呈现递进性。纪律建设通过设定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既为党员干部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示范引领。当纪律的堤坝足够坚固时,违法犯罪的土壤自然难以滋生。这种预防性治理思维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政治智慧。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本质在于将政治伦理要求转化为制度性约束。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纲领性文件,通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厉行勤俭节约等行为约束条款,将党的宗旨转化为行为准则,形成超越法律底线的道德高线,构建起“纪律严于法律”的实践范式,将党的先进价值理念具象化为可操作的纪律准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强化了党的先进性要求。

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应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剖析、对照检查等多元化形式阐释清楚“高标准”与“严要求”的逻辑必然性,促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纪律规矩不仅是行为约束,更是政治生命的保障机制。这种认知重构有助于超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惯性思维,确保政策制定、制度创新和工作推进始终沿着加强防范的路径深化拓展。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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