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要不要改?怎么改?

发布时间:2016-08-05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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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各方意见对抗激烈、立场对峙鲜明,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李忠在日前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人社部将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全面地梳理,适当时候提出对这部法律的意见建议。今天下午,《劳动合同法》修改与劳动用工变革暨江三角·劳动法智·2016年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

会议第一部分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律协劳委主任陆敬波发布了“江三角《劳动合同法》修改系列座谈会”调研报告。

“单保护”vs“双保护”:《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前段社会议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对企业和劳动者保护程度不均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更应该保护谁?

对此,报告分析,《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价值或使命在于保护劳动者、平衡保护劳资双方,同时该法中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规定,则隐含着保护企业利益。在立法理念上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修改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必要的,但这种保护也应当保持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避免以损害企业利益为代价。报告建议如工资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社会保险等弱势员工保护问题必须刚性;而如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变更、绩效考核等可以灵活规定。在某些条款上对刚性保护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并通过颁布条例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柔性保护进行细化规定。

保护vs规制:劳动者的不当行为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另一热议话题就是,很多人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

报告分析,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不同岗位、不同工作年限、不同劳动关系内容的劳动者给予的辞职预告期都是相同的,没有考虑到岗位的可替代性、交接所需实际时间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的各种不同情况。

对此,建议对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预告解除期,允许通过集体合同等方式细化预告解除期,并可修改违约金制度,允许对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约定违约金。会议第二部分为“《劳动合同法》修改专题研讨”,分设“新业态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劳动关系主题分层与劳动合同法修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建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困境与重构”、“解雇保护制度的修改”六大主题研讨单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宁在发言时表示,劳动者群体“分层保护”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针对性保护,强势劳动者弱保护、普通劳动者一般保护、弱势劳动者强保护。可以考虑在修法时将普通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作为一般基准,在此基础上增加、减弱对弱势、强势劳动者的保护规定。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钱叶芳教授则在发言中建议要让无固定期限合同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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