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玉 查建国
中国社会科学网上海讯(记者李玉 查建国)7月27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办、江三角域外劳动法智库沙龙协办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与劳动用工变革研讨会暨江三角·劳动法智·2016年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代为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致辞。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主持。
开展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互动合作
郑少华在致辞中表示,作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期实践单位之一,法学院与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互动合作关系。在学术研究领域,法学院多位知名劳动法学教授协助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学术探索,在教学实践方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各种国内外高品质的劳动法实习机会,成效显著。本次会议就是双方在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要形式,旨在就反映现实中企业用工的各种实际问题等热点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为《劳动合同法》修订与新形式下的劳动用工变革提供真知灼见。
近期,从政府到民间、从学界到实务领域,各方人士均对《劳动合同法》修改事宜等问题发表诸多观点。在此背景下,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历时数月举办多场旨在听取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及修改意见的座谈会,座谈会横跨多个地域、多类企业性质、多种企业规模以及多个行业领域。通过座谈会,可以听到来自一线的声音,了解企业用工的实际困扰;同时,座谈会讨论的成果也将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反馈,为能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会上,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陆敬波对“江三角《劳动合同法》修改系列座谈会”调研报告进行正式发布。调研报告分“单保护对双保护:《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资强劳弱对资恶劳善:《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与司法”、“求同对存异:劳动规范的地区差异”、“保护对规制: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底线化对灵活化:《劳动合同法》现实需求”、“粗放对精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性”、“劳动报酬对其他支出:企业劳动用工成本”、“便民对滥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八个方面就《劳动合同法》尚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报告提出,《劳动合同法》修改应在明确立法理念后,立法应秉持精细化立法原则;劳动法律适用统一化与劳动标准的差异化;劳动法律法规首先应强调底线化的基础上实现灵活化;现行很多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制度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亟待清晰化;在信息时代立法应具有适当的预判性等议题。
更好彰显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理念
研讨会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倩、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屈晓蓉、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就“新业态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劳动关系主题分层与劳动合同法修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建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困境与重构”、“解雇保护制度的修改”六大主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与参会代表互动交流。许建宇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对本条立法宗旨的准确解读应当是:“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相结合。践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应对劳方给予倾斜保护,还应充分关注和体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实质平衡,追求“劳资共赢”的价值目标,避免出现对劳方“过度保护”或对资方“过度归责”的失衡现象。劳动关系“主体分层”的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好地彰显劳动合同法的“利益平衡”理念。
沈同仙表示,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产业升级、消费者需求,推动新业态产生和发展。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信息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由此,新颖性、动态性、后工业性的新业态劳动关系亦已成为趋势。而现行劳动法规制体系已难以协调新业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修改时,不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且应具有超前的预计性。
来自全国部分高校、研究机构的劳动法研究的150位专家学者参与互动交流,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全兴作闭幕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