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 新预算法有利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

发布时间:2014-09-17来源:上海金融报

字体:
[
]

本报讯

  (记者陈健)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其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远远不能反映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于新预算法,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认为,新预算法有好几处提到预算绩效,表明了政府由过去重收入转到重支出。同时,新预算法有利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模式思路的转变,即从过去政府直接投入调控变为间接政策调控。

  除了预算绩效的创新,刘小川对记者表示,此次预算法修订还有几大创新。首先,新预算法对预算的范围有了清晰的界定,主要表现在预算法明确规定所有政府收支都要纳入预算,排除了预算外概念,同时还对预算的形式做了明确界定。“过去政府做预算通常是一本账本,现在变成了四本账本—政府一般预算、基金预算、社保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刘小川说。

  其次,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做出明确规定,甚至细化到按功能编制的预算要公开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制的预算要公开到款。此外,不仅各个总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也要公开。

  再次,新预算法对预算的监督大大加强,明确了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权限,并细化到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有何权限,预算监督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最后,新预算法反映了过去几十年财政税收改革的成果,例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等。

  谈及新预算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刘小川指出,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政府管理体系产生促进作用,进而影响到政府职能,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间接的。例如,新预算法规定了政府做事的界限,对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形成制约,有利于市场正常发展。“过去主要靠政府直接投入的宏观经济调控方式,实际上不符合经济规律,新预算法有利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模式思路的变化,从过去政府直接投入调控变为间接政策调控。”刘小川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预算法修改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对此,刘小川表示,原预算法只是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有关规定的权力,而新预算法则为地方有关预算审查监督决定或立法开了口子。其中,“审查”两个字是四稿新增加的,实质上强化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力。

上财要闻

媒体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