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主办的第一届“网络与大数据法治化问题”学术研讨会暨“上海财经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一楼会议室隆重举办。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主要领导包括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陈宏、上海市信息中心主任余文凯、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等,来自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各院校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及青年学者等80余人共同参加了会议。
郑少华教授主持开幕式并指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将持续推进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法治问题的研究,通过举办各类研讨会以及建立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加强对理论前沿和实务的关注,建设研究团队,对接国家战略,服务社会需求,不辜负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财经大学的期待。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陈宏和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向与会的各位学者、同仁表示欢迎和感谢,对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
陈宏副书记指出,互联网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社会问题,充分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建立一整套适应信息社会和信息经济形态的新规则来加以解决,因此对互联网法律规则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上海财经大学作为教书育人的高地和意识形态的前沿领域,近年来一直充分关注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切实担负起培养人才这个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学校非常支持以法学院为依托成立“上海财经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以期为互联网法治建设和培养相关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林国平副会长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生活政治形态与关系,包括法律制度。商业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打破传统生产组织和规划的边界,对法律研究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人工智能、分享经济和大数据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提出了挑战,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确保整个社会平稳过渡,避免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是广大学者需要面对的问题,有必要群策群力,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推动沪上乃至全国互联网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化。
在随后的中心成立仪式上,由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陈宏、上海市信息中心主任余文凯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共同为“上海财经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揭幕。
在主旨演讲阶段,上海市信息中心主任余文凯指出,互联网问题在技术界、政府的决策和法律的实务研究都受到关注。很多研究机构和应用机构一方面非常希望发掘大数据的价值,另一方面又由于对法制的困惑,技术推进存在困难等原因难以深入。他结合上海市信息中心有关建设的工作经验,就“互联网时代产权保护”、“数据脱敏和权属问题”、“数据授权的边界和条件”、“权利保护的边界如征信体制、公共信息平台联动奖惩”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马长山教授在演讲中认为,工业革命是平面的革命,互联网在立体的层面对过去工业革命的成果进行打破和重建,经过立体的交叉融合并形成新的状态。他以网约车的合法进程为例,讨论了互联网时代重创式的法律变革。第一是对秩序的突破性和风险性;第二是破窗的连锁性和复制性,第三是利益的博弈性和抗争性,第四是监管艰难应对的反复性。创新开辟了监管非地,政府进入不进入成了问题。重创试验和压力突破的方式不断激发和塑造民众需求,给国家法律制度的变革带来的巨大的压力。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建立新时代的共建共享秩序需要秉持一定的理念、原则和策略。马长山教授强调,当下中国的问题研究应摒弃主义之争,多关注现实生活,提炼背后的法学命题。
第一单元主题是“安全与治理”,由郭文龙(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陆宇峰(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点评。在讨论中,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指出,21世纪经历技术变革,网络作为人类生活的第五空间,需对网络主权重新认识,思考“在贸易的领域是否存在网络主权,如果存在又是怎样构成的,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合作上应该关注什么”等问题。他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充分保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探索国家救助机制。一带一路的峰会中,提出新的方式新的渠道对网络治理的机制和措施以及中国参与网络经济主权合作的国家话语权构建。
李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账号犯罪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对网络账号进行类型化分析探讨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计算机信息属性、财产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并简述了与网络账号相关的犯罪及其区别,例如以网络账号作为犯罪对象与作为犯罪工具的不同情况。
张开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案说法,介绍了“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问题,并指出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存在较大差异,财产表现和资金流通过程焕发新貌,新型支付方式引发财产犯罪新问题,有待刑法学持续研究。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监管与税收”,由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持,何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点评。在讨论中,刘文龙(上海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呈井喷式发展,资本的涌入解决了直播平台的宽带、版权费、游戏直播的签约等,也同时带来一系列问题。一、不具备未按规定标明相应的资质;二、低俗色情的违法违规内容大量存在;三、侵权事件频发。并对网络直播监管现状、困境及建议进行了阐述。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上海网约车新规为分析对象,讨论了共享经济中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问题。网约车中对车、人、平台都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需要根据是否具有上位法来判断是创设还是细化以及政府在设定许可是否需要保证合法性。
白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代表其所在研究团队进行发言。她介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税制与征管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包括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现实挑战,完善互联网税收征管的建议等方面。
戴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从域外法制角度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问题。比特币是众多美国虚拟货币的一个代表,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对比特币等多种类别虚拟货币的监管方式。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前沿问题”,由孙杰(上海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陈贵(安永中国合伙人)点评。在讨论中,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主要就网络外接信息系统服务商非法证券经营责任进行探讨,指出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虽然提高了证劵交易的效率,但也引发了监管争议,分仓式网络外接系统违反了政权帐户设立和使用的实名制管理规定。但是外接系统的服务商和用户均不以赚取经纪费用为盈利模式,且无明确的禁止提供此类系统的法律规范存在。在金融法整体向金融服务法演进的过程中,监管者应更具有谦抑精神,处罚应当慎重,执法者应当聚焦于世之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行为。
潘晓(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就移动网络时代的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上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了发言,认为个人求助的收益对象是特定的个体,筹款的范围的是熟人范围或者特定社群里,移动互联网到来之后,以微爱项目为例,其本质上由不具备个人公募资格的个人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那么慈善募捐和个人救助在筹款对象范围上的法律边界就消失了,既可以在客户端面向所有用户达到人人可见,又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途径达到多次重新发布突破了熟人范围。引发这些法律困境的原因是目前具备公募资个的慈善组织数量仍有量。
王思维(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作为站在实务一线的资深律师就互联网的刑法规制作了总结,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刑诉法规规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应保持“两面性”:打击与保护并举。刑事政策应坚守底线,审慎对待新生事物,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鸿沟。
唐士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谈到股权众筹治理的新范式,并分别从信息配置、声誉机制及监管优化进行了论述,认为依托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构筑的信息基础,以声誉机制为切入点,有效发挥失常主体选择权利的行使,充分聚合投资者、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机关的制度实践,为破解当前的股权众筹治理困境勾勒出崭新的范式图景。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数据治理”,由万玲娣(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讨论中,首先发言的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就个人信息获取与持有的商业和法律成本,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是否能合法持有,个人信息能否通过占有时效实现合法占有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简单的概述。
付卓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就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进行了论述,指出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一、明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二、允许个人信息有偿许可使用;三、探索个人信息定价机制;四、明确数据库产权,建立合理的交易制度。
贾开(中国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欧美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制度的演进来谈制度差异与合作治理。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是争议性的议题,毕竟不同国家的制度规范不同。因此寻找政策共识和国际合作的空间与可能性,才是走向“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正确途径。
史宇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出数据交易平台的大量出现给监管提出了难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数据交易平台管理的法规或机构,法律属性也处于未定的状态,有一种左手监管右手的尴尬怪圈,需要对数据交易平台的多重定位定点。数据市场既是运营机构又是监管机构,可能还是数据存储的中心,一旦泄漏,具有比较高的风险。监管还是需要数据交易平台的自治,健全网络安全的制度。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与纠纷解决,由邵国松(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副院长、教授)主持、刘言浩(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点评。在讨论中,卢鹏(同济大学德国学术中心研究员)在《知识产权的挽歌——法诗学的批判与展望》发言中指出知识产权的终结不是知识法学的终结,而是知识财产权到知识资源法学的变化。
刘朝(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讨论了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认为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性的,之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提出都是利益的驱动,创作的价值不是用钱来衡量的,创作本身就给创作者和欣赏者有很大的价值。对于新主体的影响是著作权制度本身不需要太大的变革就可以给机器人著作权保护。她还进行了人和机器对于作品的贡献的严格区分,无人驾驶的责任承担等分析。
肖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以淘宝为例,对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淘宝的大众评审制度,通过公开招募适格的淘宝会员随机组成大众评审团,就淘宝会员违规行为及交易纠纷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集体评议,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纠纷裁决的淘宝九分解决机制与美国的贸易广场制度相对比、与英美法系陪审团的比较、与诉讼的比较、与调解、仲裁的比较。最后提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是在当代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以淘宝大众评审制度为典型的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制度凭借其私人自治的高效性与合理性,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鼓励与发展。
岳林(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就个人信息的司法识别的问题展开讨论,他指出隐私权分为安宁权(不被打扰)和信息隐私权(不被泄漏)两种。隐私是不愿意公开的,但是个人信息可能都是公开的,如何保护已经公开的信息是眼下需要考虑的问题。可以通过安宁隐私权来惩罚信息性监控行为。
在闭幕式阶段,上海财经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继强教授对为期一天的会议进行了学术总结。他指出此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都是年轻的学者,互联网、大数据是新问题,在座的各位都站到了研究队伍的前列。经过一天密集的问题讨论可以发现,互联网问题中存在明显学科交叉的特点,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互联网、大数据与以往的研究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探索出自己的研究方法。互联网法律的研究可优先考虑从描述和观察的角度把难题阐明,不要过早地评价、建构,把背后的逻辑描述出来是最基本的研究工作。
最后,胡凌副院长代表法学院致闭幕辞,向参会人员表示谢意,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加强交流,推动上海的互联网法律研究。
(供稿:张悦、贾宇婉 供图:李金梦 编审:任斌 收稿日期:2017年5月22日)